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間,被告人馮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未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且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銷售此類產品,金額共計210余萬元。經無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該醫藥科技公司委托藥業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均應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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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且未獲得藥品經營許可,委托生產并銷售保健品,且宣稱能治“三高”及胃病、結石等,被食藥監部門認定為“假藥”。記者7月25日從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馮某某、郭某某等22人生產、銷售假藥系列案作出一審宣判,對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處四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的罰金。
免責聲明:
據介紹,由于案件涉及群眾普遍關心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當天多家媒體對該案進行了采訪報道,多名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庭審。
4月27日,該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馮某某、郭某某夫婦成立某藥業公司及某醫藥科技公司,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由醫藥科技公司委托藥業公司生產的方式生產、銷售唐復康、保壓康等產品。醫藥科技公司的銷售模式主要采用電話銷售、網上推廣等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招募省級、市級、縣(區)級代理商加盟進行銷售。
銷售過程中,銷售員按照公司制定的話術單、產品宣傳單等資料宣稱上述產品分別具有降血糖、降血壓、治療風濕病及胃病、消結石等功效,并有明確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貨款收支采用匯款、微信支付等方式,銷售產品的所得款全部匯入郭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
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并當庭進行舉證質證,經合議庭評議,惠山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郭某某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屬共同犯罪;其余被告人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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